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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 - 投信投顧業 552 筆

日期 標題 法規類別
321. 101.11.30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基金受益人會議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投信會員。 行政規則
322. 101.11.27 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102會計年度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相關規範。 行政規則
323. 101.11.07 所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2 項第 5 款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行政規則
324. 101.10.17 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人民幣計價基金且外幣計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以新臺幣收付。 行政規則
325. 101.10.1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向本會申請修正已成立新臺幣級別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契約增發外幣級別,並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行政規則
326. 101.10.09 為配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 102 會計年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提列但未沖銷之業務損失準備,應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其後續處理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行政規則
327. 101.09.28 廢止100.3.1金管證投字第10000061811號令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規定 行政規則
328. 101.09.24 重申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開始經營業務後,其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應於一年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會得限制其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行政規則
329. 101.09.14 請轉知所屬投信會員公司應確實將所經理投資國外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匯率避險策略相關事項,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並加強稽核,請 查照。 行政規則
330. 101.08.14 發布有關證金事業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規定之令。 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