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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請轉知投信會員,確實依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當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三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非僅事後告知受益人或於網站公告。並不得有為避免基金清算,以公司之其他基金買進將受清算之基金,以提高淨資產價值之情事,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10057726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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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無)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