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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基金受益人會議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投信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100562650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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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 19 條第 1 項
將基金受益人會議議事錄函報本會時,應併同檢送該基金最後過戶日前 1
0 日(含當日)及前 30 日規模金額,暨前 10 日每日基金規模占前 30
日平均規模之比重資料。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