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 19 條第 1 項 將基金受益人會議議事錄函報本會時,應併同檢送該基金最後過戶日前 1 0 日(含當日)及前 30 日規模金額,暨前 10 日每日基金規模占前 30 日平均規模之比重資料。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