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101 年 10 月 9 日中信顧字第
1010006733 號函暨施○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01 年 9
月 24 日施○德信字第 101160 號函辦理。
二、有關境外基金投資於同集團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該國內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將所收取之經理費返還予該境外基金(該經理費應歸入境
外基金資產)之行為,原則上尚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惟為求審慎,有關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如欲將所收取之經理費退還該境外基金,應於信託契約中明定退
還經理費之前提要件。
正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施○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