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1. |
113.08.13 |
茲核定所報「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第5條修正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轉知。 |
行政規則 |
2. |
108.04.30 |
為處理兩岸金融往來,有關國內金融機構及金融周邊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簽署合作協議事宜,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
行政規則 |
3. |
106.05.19 |
所詢「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計算方法說明(下稱計算方法說明)」第四點第四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之子公司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行政規則 |
4. |
105.10.20 |
為持續強化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暴險之控管,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行政規則 |
5. |
105.05.19 |
本會 98 年 9 月 1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810004240 號函及 99 年 11 月 4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9003400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
行政規則 |
6. |
105.05.19 |
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計算方法說明 |
行政規則 |
7. |
104.04.23 |
為強化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暴險之控管及風險承擔能力,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行政規則 |
8. |
103.08.06 |
有關本國銀行辦理「內保外貸」業務計入對大陸地區暴險總額度之疑義乙案,請轉知會員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行政規則 |
9. |
103.03.18 |
訂定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之規定,自即日生效英 |
行政規則 |
10. |
102.12.13 |
外國銀行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計算基礎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