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鑒於兩岸已進入互設分支機構之雙向往來階段,跨境貿易匯款等相關業務亦已穩
定發展,有關臺灣地區銀行之海外分支機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外匯指定銀行
與大陸地區銀行為金融業務往來所建立之通匯關係資料,免逐項向本會銀行局申
報。
二、另為審慎監理對大陸地區暴險,本會「單一申報窗口」已訂有相關報表內容,目
前金融機構均已定期申報相關資料。有關臺灣地區銀行辦理簽發擔保信用狀或履
約保證至大陸地區之統計,依其業務屬性納入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相關報表即可,
不須另行申報。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併請轉知外國
銀行在臺分行、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9.01 金管銀法字第 09810004240 號函停止適
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1.04 金管銀法字第 09900340090 號函停止適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