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1. |
113.10.23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五項但書規定之解釋令 |
行政規則 |
2. |
113.10.09 |
有關 113 年度起適用「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行政規則 |
3. |
113.10.09 |
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 |
行政規則 |
4. |
113.09.26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9條解釋令 |
行政規則 |
5. |
113.09.12 |
有關 113 年度起適用「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行政規則 |
6. |
113.06.14 |
配合保險業將自 115 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公報,財政部中華民國 86 年 6 月 30 日台財保字第 862397037 號函第 4 點有關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方式、發生率及預定利率相關規定自 115 年 1 月 1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
行政規則 |
7. |
113.05.27 |
1. 重申並補充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提存保費不足準備金。2.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傷害保險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滿期保險費之計算原則補充說明。3.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銷售人身保險商品計提責任準備金相關假設規範。 |
行政規則 |
8. |
113.05.27 |
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公報(IFRS17)後,停效保單責任準備金計提,應依中華民國 115 年起適用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本會 98 年 8 月 20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06830 號函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行政規則 |
9. |
113.05.22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保險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上櫃及興櫃登錄同意函之審查原則 |
行政規則 |
10. |
113.04.26 |
個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相關給付標準費率表及相關規定之解釋令,本會業於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26 日以金管保財字 1130490829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及附件等影本 1 份;另保險業就 113 年 6 月底前預收保費且於 113 年 7 月 1 日後生效之旅行平安保險保單,得採退還溢繳保費或彈性調整保額等方式以為因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