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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指引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140436890號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通用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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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總則
一、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八條規範,為利保險業執行自我
    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Own Risk and Solvency Assessment;以下簡
    稱 ORSA )機制,特訂定本指引。

     第 二 章、執行過程及結果
二、保險業應於 ORSA 報告中明訂風險概廓顯著改變之條件,其內容至少
    涵蓋資本重大變動、公司策略(如商品或投資)重大調整,或因外部
    經濟環境或政策影響所致之資產配置或風險暴險變動。各該公司如符
    合前述條件但評估認定無需重新執行 ORSA 者,應於次一年度 ORSA
    報告中敘明評估結果及理由。

三、保險業應於 ORSA 報告中,就商品、投資、風險管理及清償能力等重
    大事項,具體說明執行 ORSA 評估過程及其結果於公司決策上之運用
    情形,並於次一年度敘明該決策之執行情形;如風險胃納或主要風險
    限額監控結果有超限,或前一年度發生未預期之重大事件,應說明發
    生原因、處理情形及 ORSA 評估流程之檢討。

四、保險業每年應至少執行一次評估,以檢視風險管理機制及清償能力之
    健全程度,其評估期間應與營業計畫採用之期間一致;並應考量資產
    規模、業務性質及資本適足率等執行中長期之經營和資本管理評估,
    例如三至五年,以掌握中長期財務風險。

五、保險業應確保 ORSA 報告採用假設之允當性及合理性,並應執行前一
    年度商品、投資、清償能力等面向預估數與實際數之回溯比較,及前
    後年度預估數之比較,如有重大差異,應具體說明原因及提出相關因
    應措施。

     第 三 章、經營目標和投資業務計畫
六、保險業應評估公司資產負債組合及暴險狀況之風險,並應說明評估期
    間重大投資規劃與業務計畫,及影響該計畫之重大且攸關之外部因素
    與其相對應之因應措施。

     第 四 章、風險胃納
七、保險業應依評估年度經營策略及財務目標,考量業務成長、風險與報
    酬等因素訂定至少 2  項風險胃納測度,其中應至少包含 1  項為法
    定資本標準以外之風險胃納測度。

八、保險業訂定風險胃納測度指標時,該指標應使公司有充分時間與能力
    因應可能衝擊影響,確保清償能力符合法定資本適足標準;且風險胃
    納或主要風險限額應明確說明為達成營運策略、財務目標及營業計畫
    所願意承擔之風險總量及種類。

九、保險業設定之風險胃納測度,應確認與前期具一致性,如有變更(包
    含數值變更),應說明變更原因及合理性。
    為確保風險胃納架構之完整性與可追溯性,如屬指標之變更,應於
    ORSA  報告中說明新設指標之目的與理由,並應同時說明刪除原測度
    之考量,包含原指標於新一年度數值可能之變化及其不再適用之原因
    。

十、保險業應就各風險胃納測度訂定預警條件及管理機制,必要時應再依
    前述風險胃納測度(包含設定之標準)訂定實質連結之主要風險限額
    ,納入日常營運管理流程,並於次年度 ORSA 報告說明執行情形。

     第 五 章、風險概廓、風險辨識與暴險狀況
十一、保險業應綜合考量經營策略、投資及業務計畫與外部市場環境,執
      行前瞻性之風險辨識及評估,訂定相關因應策略,涵蓋之風險類別
      應包含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及資本適足率計算方法衡量之風險面向,
      並考量新興風險及其他攸關之可量化及不可量化風險。

十二、保險業如採用法定資本標準模型執行風險暴險評估,應於 ORSA 報
      告說明採用法定資本標準模型衡量公司風險暴險之合宜性及代表性
      ,並應持續定期檢討,以確保其合適性。

十三、保險業應持續強化辨識氣候變遷風險之來源與型態,並執行適當氣
      候變遷風險管理相關因應方式,並於 ORSA 報告具體說明,內容至
      少應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辨識及評估氣候變遷之影響項目、可能影響程度,包含實體風險
        、轉型風險及責任風險等對公司資產負債面、或營運、投資及公
        司治理等面向之影響評估,評估方式包含透過對氣候變遷風險事
        件發生之可能性及其所產生之負面衝擊程度之質化或量化分析等
        ,以掌握氣候變遷風險對公司之可能影響。
  (二)考量資產規模、業務性質等,執行長期(至少至 2050 年)氣候
        變遷情境分析,包含方法論及評估結果。
  (三)進行適當氣候變遷風險管理之相關因應方式,包括遭遇到的困難
        、限制、挑戰及因應對策。
  (四)過去一年已完成氣候變遷風險管理事項及持續辦理事項。

     第 六 章、壓力測試
十四、保險業應以整體資產負債觀點,進行與風險辨識連結之前瞻性壓力
      測試評估,並於 ORSA 報告說明壓力測試情境設定之方法論;壓力
      測試情境應每年檢討,情境內容如有調整,亦應於 ORSA報告說明
      ,以確實瞭解財務業務結構可能面臨之弱點,並據以擬定因應措施
      。

十五、保險業執行壓力測試得考量採取合理有效之風險管理機制(含停損
      等機制),如經評估後仍有資本缺口,應提出其他可行策略或風險
      緩解措施,必要時提出具體可行之資本規劃。

十六、保險業執行反向壓力測試時,應先以單一風險因子之極端情境進行
      分析,反推可能導致資本不足或經營危機之情境,以辨識關鍵風險
      因子,並進一步考量多重風險因子之組合情境,以檢視公司風險管
      理機制之完整性及適切性。

     第 七 章、資本適足評估
十七、保險業評估資本需求時,除依法定資本標準要求計算所需資本數額
      外,應同時評估符合公司風險胃納下之所需資本。

十八、保險業評估資本需求時,應考量壓力測試各情境結果,如有資本缺
      口,但評估無須增資,應說明判斷依據與理由,以確保公司在執行
      資本評估時已考量市場之不利因素。

十九、保險業如有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最低資本要求、風險胃納設定之虞
      ,應於 ORSA 報告中說明,及提出具體因應改善措施,並於次年度
      說明追蹤辦理情形。

二十、保險業應考量資產規模或業務性質,發展經濟資本模型,以適切合
      理反映公司資本需求與風險資本概廓,如已建置者,應於 ORSA 報
      告說明模型假設及方法。

     第 八 章、風險回應與監控
二十一、保險業應依清償能力評估結果,適時檢視調整風險管理機制及限
        額,並應定期監控,以確保公司在市場環境變動下維持資本適足
        。

二十二、保險業於整體經濟或金融市場發生重大變動時,應考量重新執行
        壓力測試或敏感性分析,以確實掌握可能影響,必要時並應調整
        風險監控指標及管理機制,以有效控管風險。

     第 九 章、其他
二十三、公司應留存相關工作底稿,前述相關文件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
    (一)經營目標、投資業務計畫之擬定;
    (二)風險胃納及風險限額之擬定;
    (三)風險辨識過程及主要暴險決定方式;
    (四)壓力測試因子及參數之選擇;
    (五)增資之評估。

二十四、保險業提送 ORSA 報告,應檢附 ORSA 報告重點項目及自我檢查
        表(指定附表 1~3 )。另前一年度 ORSA 報告有覆閱意見者,
        應檢附指定附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