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1. |
111.05.24 |
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 |
命令 |
2. |
111.05.24 |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
命令 |
3. |
108.04.08 |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
命令 |
4. |
105.09.22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英 |
命令 |
5. |
105.05.25 |
有關本國銀行應依說明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以因應金融科技發展,保障本國銀行從業人員之權益等事宜,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
行政規則 |
6. |
103.06.04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英 |
法律 |
7. |
101.01.31 |
核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私募特定人範圍投資說明書內容及轉讓限制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法人、機構或基金,及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相關規定 |
行政規則 |
8. |
099.06.02 |
有關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次順位債券或特別股列為合格資本,應於發行期限最後 5 年每年至少遞減 20%乙案 |
行政規則 |
9. |
098.11.24 |
關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規定 |
實質法規 |
10. |
098.08.13 |
金融資產證券化案件中,投資人為創始機構者不得投資該受益證券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