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1. |
110.11.02 |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英 |
行政規則 |
2. |
097.10.02 |
為健全信用卡市場發展,發卡機構不得對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進行行銷 |
行政規則 |
3. |
096.12.25 |
金融機構辦理以金融卡動支循環動用之無擔保授信業務,屬「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所稱之現金卡業務,於適用上是否有緩衝期限 |
行政規則 |
4. |
096.10.05 |
有關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不得以複利計息之函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行政規則 |
5. |
096.07.24 |
金融機構辦理以金融卡動支循環動用之無擔保授信業務,屬「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所稱之現金卡業務,金融機構辦理該等業務仍應依上開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規則 |
6. |
096.06.15 |
行發行現金儲值功能附加於學生身分功能之卡片,是否屬本會 93 年 11 月 23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38011932 號函限制事項一案 |
行政規則 |
7. |
094.07.06 |
有關每月申報逾期放 (帳) 款之範圍,發卡機構自 94 年 7 月 1 日起應依照財政部 93 年 1 月 6 日台財融 (一) 字第 0928011826 號令所定義之逾期放款標準申報 |
行政規則 |
8. |
095.03.30 |
廢/停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健全現金卡市場之發展,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自 95 年 5 月 1 日起不得以複利計息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