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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以金融卡動支循環動用之無擔保授信業務,屬「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所稱之現金卡業務,於適用上是否有緩衝期限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60050188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現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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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本會 96 年 7  月 24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640003490  號函釋示
          金融機構辦理以金融卡動支循環動用之無擔保授信業務,屬「金融機構辦
          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所稱之現金卡業務,於適用上是否有緩衝期限
          一案,請查照轉知各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    明:一、依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6 年 11 月 9  日中信銀信運第 96200069 
              號函辦理。
          二、經考量金融機構辦理以金融卡動支循環動用之無擔保授信業務既有客
              戶之權益,並兼顧銀行實務作業之調整,各金融機構原承作之舊戶部
              分得依原契約繼續使用至契約屆期為止,惟屆期辦理續借及承作之新
              戶則應依現金卡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第四、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