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以金融卡動支循環動用之無擔保授信業務,屬「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所稱之現金卡業務,金融機構辦理該等業務仍應依上開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64000349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現金卡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金融機構辦理以金融卡動支循環動用之無擔保授信業務,屬「金融機構辦
          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所稱之現金卡業務,金融機構辦理該等業務仍
          應依上開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查部分金融機構辦理循環動用之信用貸款業務,其承作方式係對現有取得
          金融卡之存款客戶,提供一定金額之無擔保信用額度,並將該信用額度建
          立於金融卡內,供客戶透過自動化服務設備循環動用,因其性質已符合上
          開應注意事項第 1  點有關現金卡業務之定義,金融機構應依規定辦理,
          爰重申如主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