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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不得以複利計息之函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64000534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現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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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本會 95 年 3  月 30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585007140  號函有關金融
          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不得以複利計息之函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轉知。
說    明:旨揭函釋規定業已納入 96 年 5  月 22 日修正之「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
          業務應注意事項」,爰於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    本:中央銀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本會銀行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3.30 金管銀(四)字第
       0958500714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