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會 95 年 3 月 30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585007140 號函有關金融
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不得以複利計息之函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轉知。
說 明:旨揭函釋規定業已納入 96 年 5 月 22 日修正之「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
業務應注意事項」,爰於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 本:中央銀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本會銀行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3.30 金管銀(四)字第
0958500714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