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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本國銀行應依說明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以因應金融科技發展,保障本國銀行從業人員之權益等事宜,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1512號 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金融資產證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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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會業於 105  年 5  月 25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510001510  號令發布旨揭規
    範,檢送發布令 1  份。
二、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及中國輸出入銀行得不適用上開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德)、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
          貨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