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業於 105 年 5 月 25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510001510 號令發布旨揭規 範,檢送發布令 1 份。 二、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及中國輸出入銀行得不適用上開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德)、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 貨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