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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保險局 - 人身保險目 422 筆

日期 標題 法規類別
241. 101.05.08 有關人身保險業實施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乙案,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確實依照說明二事項辦理,請 查照。 行政規則
242. 101.05.04 所報配合 101 年 7 月 1 日施行「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臺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與「臺灣壽險業第二回年金生命表」等措施,壽險業面臨之問題與建議作法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行政規則
243. 101.05.04 所報對已辦理及尚未辦理保單借款之保戶提供保單預定利率查詢方式,暨書面揭露保單預定利率並敘明保險單借款利率決定方式之建議作法乙案,洽悉。 其  他
244. 101.04.03 非投資型萬能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低比率規範 行政規則
245. 101.03.21 有關 貴公會所報 101 年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調整相關配套措施乙案,復如說明,請轉知各會員公司配合辦理,請 查照。 行政規則
246. 101.03.14 人身保險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新銷售之傳統型年金保險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其計算保險費(年金金額)之預定危險(死亡)發生率,以「臺灣壽險業第二回年金生命表」為基礎由各公司自行訂定,計提責任準備金之生命表應以「臺灣壽險業第二回年金生命表」為基礎,並 行政規則
247. 101.02.22 貴公會所報對「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所稱之「國外投資總額」、「未避險外幣資產兌換利益及損失」及「節省之避險成本」等定義,同意辦理,併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行政規則
248. 101.02.07 有關本會同意放寬 100 年度申報募資案件自行撤回或申報生效募資案件,經本會廢止後重新申報之期間,不受自行撤回或經本會廢止後三個月內不得辦理募集發行現金增資或轉換公司債案件之限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行政規則
249. 101.02.03 請 貴二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全面檢視與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之往來合約是否均已確實依保險相關法令規定,完整記載規定事項,如有遺漏,應於文到三個月內辦理補正。請 查照。 行政規則
250. 101.01.20 關於 100 年度壽險業準備金適足性測試之各類資產情境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配合辦理,請 查照。 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