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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彙整各會員公司執行「人壽保險業洗錢防制注意事項範本」第 2 點第 1 項第 1 款之辦理情形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10213533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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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101 年 9 月 17 日壽會博字第
101096039 號函辦理。
二、本案 貴公會彙整所屬會員之辦理情形,本會意見如次:
(一)有關部分會員反映高知名度政治人物(下稱 PEPs )定義不明乙節
,查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定義高知名度政治人物之
範圍涵蓋於國內、外被委以重要公眾職權之個人,以及被國際組織
委以重要公眾職權之個人,並建議亦適用於其家庭成員或關係密切
之親友。
(二)有關部分會員透過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庫查詢乙節,查該
資料庫平台,其範圍尚不足以涵蓋本案所需範園,允宜再透過其他
查詢機制予以補足。
(三)有關部分會員透過法務部調查局函知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FATF)公布反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有嚴重缺失之國家及地區名
單,或美國在台協會提供之恐怖份子名單查詢乙節,因上開名單所
列對象與國外 PEPs 之範圍有別,且國外 PEPs 亦不以恐怖份子名
單或特定國家、地區之對象為限,爰該等作法並不符合本案要求。
三、貴公會 101 年 5 月 10 日函雖表示現行核保實務,並未開放境外
人士投保國內保單,惟考量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 )將於 2013 年
後對我國進行新一輪之相互評鑑,為免影響國際組織對我國洗錢防制
工作之評價,不利我國金融機構拓展國際業務,請轉知所屬會員應依
「人壽保險業洗錢防制注意事項範本」第 2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辦理,並期落實 PEPs 資料庫之建置工作,同時請 貴公會督導所
屬會員依其經營規模等因素,考量採向 PEPs 資料庫廠商洽購資料庫
或查詢服務、自行建置資料庫等方式擇一執行,且應於 102 年 7
月底前完成,另於 102 年 1 月底前函報至 101 年 12 月底之辦
理進度。
四、另於完成 PEPs 資料庫建置後,保險業之內部稽核單位應查核內部作
業規範是否合乎程序與相關規定,並於一般查核時抽查執行情形,以
落實執行。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法務部調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