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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強化壽險業清償能力,壽險業應就有效契約之責任準備提出強化計畫,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5285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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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近年來市場利率走低,為強化壽險業清償能力,請各公司自 101 年
起至 106 年以各年度 9 月底為評價時點,計算各該年度有效契約
之負債公平價值,於各年底前將其經簽證會計師及簽證精算人員核閱
後之結果(附表)密送到會。
二、前揭有效契約之負債公平價值應依據下列方式及基礎評估: (1)中
華民國精算學會最新公布之「保險合約負債公平價值評價精算實務處
理準則」; (2)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最新公布適用於上述各評價
特點之無風險利率假設及強制分紅商品非保證給付部分所採用之 CIR
利率模型參數及情境; (3)新臺幣保單其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大於
或等於 4%之保單、採基本要素法之短年期保單及投資型保單一般帳
戶之負債等之流動性貼水得採公司最佳估計,並以 1.5%為上限(4
)新臺幣保單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小於 4%之保單及外幣保單之流動
性貼水得採最佳估計,並以 0.25 %為上限 (5)最近一期經會計師
核閱之資本適足率報告資訊計算風險調整 (6)其他應採與最近一期
簽證精算人員簽證報告一致之精算假設,若有不一致者應提出合理性
說明;上述評估方式及基礎,本會得依經濟情勢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第 4 號第 2 階段之討論結果,適時檢討。
三、依據前揭方式評估 101 年至 106 年各年度之有效契約負債公平價
值之結果,有需要強化責任準備之公司,應另併檢附其於該評估年度
至 106 年期間之責任準備補強計畫,並每年檢視檢討責任準備補強
情形,該補強計畫應以使各公司於 106 年底前可達到有效契約帳載
準備大於或等於依前揭方式評估之有效契約公平價值為目標。所報計
畫各年度增提之責任準備,應提列於「責任準備-保險合約負債公平
價值」,其金額得不計入計算資本適足率之風險資本,且得將其累積
增提金額部分計入計算資本適足率之自有資本,惟其得計入比例於
102 年為 50 %,並自 103 年度起逐年遞減 10%。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楊○毅)、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
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