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人身保險業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團體人身保險批註條款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新增
團體人身保險批註條款者,免採行「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審查程序。財產保險業辦理之傷害保險及健康
保險商品,亦適用之。
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本會核定之「團體人身保險批註
條款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如附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附 件:團體人身保險批註條款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
為變更一年期團體人身保險契約(以下簡稱原契約)之保單條款內容所為
之批註條款,符合「團體人身保險批註條款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項
目範圍」及下列三項條件者,得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
一、符合保險相關法令。
二、不影響保險費率之釐訂與準備金之提存。
三、批註後對被保險人不致造成不利影響。
註:
團體人身保險批註條款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項目範圍
一、被保險人的異動:係指變更原契約之保單條款有關被保險人的異動通
知或保險效力認定時點之約定。
二、經驗分紅:係對被保險人數為五十人(含)以上之團體,變更原契約
之保單條款經驗分紅計算公式之各項參數定義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