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日壽會博字第 101063900 號函辦理。
二、旨揭「團體人身保險批註條款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
」及其相關配套措施,其中有關「經驗分紅」適用項目,擬以應收總
保費為新臺幣 10 萬元(含)以上作為得採免送審之團體門檻乙節,
考量前述門檻條件較乏相關訂定基準,爰請予刪除。至其餘所報文件
修正如附件,以茲明確。
三、另有關建議旨揭批註條款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8
條規定送保險商品資料庫,惟內容不開放民眾查詢乙節,洽悉。另請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配合調整前揭資料庫系統功能設定。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兼復貴公會 101 年 6 月 22 日(101
)產精字第 014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