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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鑒於邇來歐洲主權債務危機持續發酵,為維護投資型保險保戶之權益,茲重申保險業應確實依本會 99 年 2 月 6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0922 號函及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壽)字第1010255042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茲因歐洲主權債務危機持續發酵,國際經濟金融情勢尚未穩定,且近
來國際信用評等機構屢有調降全球主要投資銀行信用評等之情事,請
轉知各會員公司應確實依本會 99 年 2 月 6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0922 號函規定,若各該公司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投資標的
有因上開危機事件致各該投資標的發行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
等或該投資標的之發行評等遭調降者,請於上述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
,通知投資型保險之要保人,以維護投資型保險要保人及受益人之權
益。
二、另就上開事項通知要保人處理方式,除現行各會員公司採行上網公告
之方式外,並應於最近一期對帳單中揭露該等資訊或儘速另以專函通
知要保人,俾該等資訊確實達到通知保戶之效果。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本局壽險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