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 261. |
104.03.06 |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書表格式,自即日生效 |
其 他 |
| 262. |
104.02.26 |
依「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核准證券商得承銷及自行買賣以新臺幣或外幣計價之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
行政規則 |
| 263. |
104.02.26 |
訂定關於證券商、期貨商、證券金融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規範,自103年1月1日生效 |
行政規則 |
| 264. |
104.02.12 |
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一三八八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 265. |
104.02.12 |
有關證券商轉列特別盈餘公積及其用途規定之令 |
行政規則 |
| 266. |
104.01.21 |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3款規定之令 |
行政規則 |
| 267. |
104.01.21 |
依「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3款規定,核准證券商得接受客戶委託辦理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投資貨幣市場之行紀業務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
行政規則 |
| 268. |
104.01.21 |
依「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1項但書規定,訂定核准證券商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擔任創始機構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
行政規則 |
| 269. |
104.01.21 |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1條之4規定,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避險目的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150%者,或從事非避險目的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200%者,僅得出售或結清其持有部位,不得再行買賣或交易,自即日生效 |
行政規則 |
| 270. |
104.01.21 |
證券商申請擔任「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之保管機構,應符合所列條件,並經本會核准,始得為之,自即日生效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