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或上櫃,為符合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之
六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
充規定第三點、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十九條規定,其母
公司將所持有該子公司之股票轉讓予母公司全體股東者,該母公司之
全體股東為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六十五
條之一準用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特定人。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保險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