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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穩定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自即日起,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40035621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投資人融券賣出或向貴公司借券系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券賣出上市(櫃
    )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惟證券商及期貨
    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之融券及借券賣出不在此限。
二、投資人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交易,其賣出價格低
    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者,不得變更交易類別為融券賣出或借券賣出。
三、前開措施請轉知各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配合辦理外,另請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繼續舉辦上市(櫃)公司業績發表會,以提供投資人充分正確
    資訊外,並由臺灣證券交易所邀請產業專家學者,就個別產業的發展趨勢及前景
    舉辦產業座談會。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