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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本會 - 法律事務處 71 筆

日期 標題 法規類別
31. 107.02.09 為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請所屬公會轉知會員,賡續執行本會 104 年 12 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附之「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並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其  他
32. 106.03.03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命令
33. 105.09.21 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減少金融消費爭議,金融服務業以電話行銷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依相關法令規章應予錄音者,應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其  他
34. 105.02.02 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第 2 項授權發布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2 日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610 號令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及修正對照表影本各 1 份,請查照。 行政規則
35. 104.12.09 公告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一定額度,並自即日生致。 實質法規
36. 104.10.07 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減少金融消費爭議,請轉知所轄業者,對於金融服務業進行電話行銷時,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章有關全程錄音之規定。請查照。 其  他
37. 104.09.14 有關本會 104 年 5 月 25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4727 號函示金融服務業應建立消費爭議處理制度(含處理流程 SOP)之適用疑義,請依說明二至四辦理,請查照。 行政規則
38. 104.05.25 為加強金融服務業對消費爭議處理之重視,提升消費爭議處理之效率與品 質,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各金融服務業應建立消費爭議處理制度(含處 理流程 SOP),提報董事會通過,並落實執行,請查照。 行政規則
39. 104.05.12 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2第2項規定所稱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類型,自發布日施行 實質法規
40. 104.05.01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金融服務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生效。 實質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