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落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請所屬公會轉知會員,賡續執行本會 104
年 12 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附之「金融服務業公平待
客原則」,並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本會前以 104 年 12 月 31 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 號函(諒
達)請各金融服務業建立公平待客原則之政策及策略,並提報董事
會通過在案。
二、為具體落實上開政策及策略,提昇金融從業人員遵法及公平合理對
待金融消費者之意識及專業知識,自 107 年起,各金融服務業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一)教育訓練時數:每年應至少 3 小時。
(二)課程型態:包括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法令介紹、案例研討與消費者
之應答模擬訓練類型等。
(三)上課地點(方式):不拘,包括由金融服務業自行辦理或參加本
會周邊單位所舉辦之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實體課程或線上課程等
。
正 本: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
副 本:本會檢查局、綜合規劃處、資訊服務處、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
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