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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減少金融消費爭議,請轉知所轄業者,對於金融服務業進行電話行銷時,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章有關全程錄音之規定。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法字第1040054410號書函
法規體系: 本會/法律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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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今(104 )年度舉辦網路座談時有民眾建議,金融服務業電話行銷金融商品
    時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應「全程」錄音。為減少金融消費爭議,請貴局
    轉知所轄業者,確實依相關法令規章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
    理原則」(下稱公平會電銷原則),執行電話行銷「全程」錄音作業。
二、有關「全程錄音」開始時點,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請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公
    布之「公平會電銷原則」常見問答集:「八、本原則第 4  點所稱『通話之初』
    、『受話人』如何認定?答:倘電話行銷人員認定接聽電話之人即為其欲進行推
    廣商品或服務爭取交易機會之對象時,該接聽電話之人即為受話人,該時點即為
    通話之初。」(如附件)
正    本: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
副    本:本會檢查局、資訊服務處、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代表人:林○智
          )(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