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今(104 )年度舉辦網路座談時有民眾建議,金融服務業電話行銷金融商品
時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應「全程」錄音。為減少金融消費爭議,請貴局
轉知所轄業者,確實依相關法令規章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
理原則」(下稱公平會電銷原則),執行電話行銷「全程」錄音作業。
二、有關「全程錄音」開始時點,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請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公
布之「公平會電銷原則」常見問答集:「八、本原則第 4 點所稱『通話之初』
、『受話人』如何認定?答:倘電話行銷人員認定接聽電話之人即為其欲進行推
廣商品或服務爭取交易機會之對象時,該接聽電話之人即為受話人,該時點即為
通話之初。」(如附件)
正 本: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
副 本:本會檢查局、資訊服務處、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代表人:林○智
)(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