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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第 2 項授權發布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2 日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610 號令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及修正對照表影本各 1 份,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法字第10400555614號 函
法規體系: 本會/法律事務處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無)
正    本: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
          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
          紀人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
          、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
          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副    本:本會所屬各局、綜合規劃處、資訊服務處、秘書室、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