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 481. |
103.11.06 |
廢/停修正非專業投資人從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標的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其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商品發行評等。 |
行政規則 |
| 482. |
103.10.17 |
廢/停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規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期貨信託基金、反向型/槓桿型 ETF、商品 ETF、認購(售)權證、興櫃股票、參與憑證之相關事項。 |
行政規則 |
| 483. |
103.10.08 |
廢/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四月七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四○一○九八一二號函,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 484. |
103.10.02 |
廢公告 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
其 他 |
| 485. |
103.07.25 |
廢/停放寬投信事業人員得擔任集團轉投資事業之董監職。 |
行政規則 |
| 486. |
103.07.16 |
廢/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任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並約定為該專業投資機構代為執行交易者,得不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人員不得有代理他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之限制規定。 |
行政規則 |
| 487. |
103.07.14 |
廢/停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於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該境外基金應符合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
行政規則 |
| 488. |
103.06.12 |
廢/停同意證券經紀商擔任銷售機構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令。 |
行政規則 |
| 489. |
103.06.06 |
廢/停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相關規範。 |
行政規則 |
| 490. |
103.06.03 |
廢/停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第7項、第1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3項規定之令。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