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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銀行局 - 兩岸金融 50 筆

日期 標題 法規類別
11. 102.04.03 「財政部主管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項目表」停止適用。 其  他
12. 102.04.03 財政部 93 年 4 月 14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38010577 號公告及第 0931000261 號函,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行政規則
13. 101.12.19 修正「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規則
14. 101.12.19 釋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除外規定 行政規則
15. 101.12.13 廢止「銀行受理經許可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開設新臺幣存款與外匯存款帳戶及匯款之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行政規則
16. 101.10.26 「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之規定」,業經本會於 101 年 10 月 26 日以金管銀控字第 10160003700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查照轉知。 行政規則
17. 101.09.11 核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4 條之除外規定,有關臺灣地區銀行辦理本辦法第 11 條規定之業務,得使用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自 101 年 9 月 11 日生效 行政規則
18. 101.05.07 為應監理需要,請 貴行自 101 年 7 月 1 日起向「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網站(以下稱單一申報窗口,https://ebank.feb.gov.tw)」 申報 AI822「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計算表」,請 查照辦理。 行政規則
19. 101.03.19 本會 100 年 3 月 31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90046505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檢送上開函文乙份,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行政規則
20. 101.03.15 核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69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流動性資產」、「流動性負債」,第 1 項第 2 款所稱「新臺幣準備金」及第 1 項第 3 款所稱「主管機關指定之資產」之適用規定 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