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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會 100 年 3 月 31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90046505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檢送上開函文乙份,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133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兩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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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1 條及第
13 條規定業於 100 年 9 月 7 日修正發布,有關銀行辦理同業往來
進口融資墊款業務,回歸依一般性業務規定辦理,爰旨揭函文停止適用。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
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3.31 金管銀法字第 0990046505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