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1 條及第 13 條規定業於 100 年 9 月 7 日修正發布,有關銀行辦理同業往來 進口融資墊款業務,回歸依一般性業務規定辦理,爰旨揭函文停止適用。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 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3.31 金管銀法字第 0990046505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