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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 93 年 4 月 14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38010577 號公告及第 0931000261 號函,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200058391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兩岸金融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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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業
經經濟部 102 年 3 月 1 日經商字第 10200516900 號公告修正
,檢送經濟部 102 年 3 月 1 日經商字第 10200516903 號函及
附件影本各一份。
二、依上開修正後之公告項目表,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託投資公司、
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信用卡機構派員赴大陸地區參加金融業
務有關研討、研習活動及參加與金融業務有關之教育訓練事宜等商業
行為,已非屬許可類項目,爰旨揭函文不再適用。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中華民國信託
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沈○龍)、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
麥○剛)、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
副 本:
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國際業務處、銀行局

(原財政部 93.04.14 台財融(一)字第 0938010577 號公告停止適用)
(原財政部 93.04.14 台財融(一)字第 0931000261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