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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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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101.11.27 |
為強化壽險業清償能力,壽險業應就有效契約之責任準備提出強化計畫,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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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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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102.02.26 |
為符合保險法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保險業應不得受理任何機構法人以該條款保險利益為其董(理)事、重要職員投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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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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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103.10.08 |
廢/停為處理兩岸保險往來,有關國內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及國內保險周邊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簽署合作協議事宜,請 查照並轉知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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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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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107.10.04 |
為維護人身保險商品保障本質,避免淪為機構法人資金運用工具,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依說明事項辦理,並於文到 2 週內研議修正相關自律規範到會,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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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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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102.10.29 |
為維護保戶權益,各壽險公司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如有連結基金,或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方式辦理之全權委託帳戶等投資標的,其所搭配之配息機制或收益分配機制如有可能涉及本金者,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依說明二、三強化相關資訊揭露事宜。請 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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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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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101.06.05 |
為維護保戶權益,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於辦理手術保險金之協議給付時,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要求保戶簽立同意未來施行相同手術不再給付之同意書,以杜爭議,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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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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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105.07.01 |
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及保險業形象,茲重申保險業從業人員應尊重醫學專
業,勿就醫療院所開立診斷證明資料內容提出不當要求,請查照並轉知所
屬相關會員公司切實辦理,並列入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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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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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102.07.18 |
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及保險業形象,茲重申保險業從業人員應尊重醫學專業,勿就醫療院所開立診斷證明資料內容提出不當要求。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相關會員公司切實辦理,並列入宣導,將宣導結果提報董事會(或外國保險業授權在我國境內代表該公司之負責人),並請 貴公會於 10 月底前彙整各公司宣導及改善情形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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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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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103.05.15 |
為維護客戶簽署契約時之自主權,重申人身保險業於訂定「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時,應參照 貴公會範本內容,且文字使用應和緩中性,避免有直接拒絕提供服務或拒保之意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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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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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105.05.10 |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茲重申保險業之拒絕理賠案件應以書面方式敘明拒絕
理賠之理由、依據之契約條款及相關法規等,並應確實落實「保險公司對
拒賠或解約案件之處理原則」及向業務人員及簽約之保險經紀(代理)人
宣導,不得有誤導消費者錯誤認知只要「住院」均會理賠之行為,並列入
公司各年度內部稽核重點,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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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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