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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茲重申保險業之拒絕理賠案件應以書面方式敘明拒絕 理賠之理由、依據之契約條款及相關法規等,並應確實落實「保險公司對 拒賠或解約案件之處理原則」及向業務人員及簽約之保險經紀(代理)人 宣導,不得有誤導消費者錯誤認知只要「住院」均會理賠之行為,並列入 公司各年度內部稽核重點,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壽)字第10510920572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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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05  年 4  月 25 日院臺消保字第 1050161402 號函(如
附件)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中華民國保險代理
          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
          ○明)、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本局壽險監理組

附    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院臺消保字第 1050161402 號
主    旨:檢送本處 105  年 4  月 12 日召開「研商保險公司對住院不理賠評估做
          法之妥適性」會議紀錄 l  份,請查照。
說    明:
正    本: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內科部吳醫師○賢、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
          中心評議委員會張主任委員兼總經理○群、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陳
          律師○義、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宜蘭縣政府、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