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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茲重申保險業之拒絕理賠案件應以書面方式敘明拒絕 理賠之理由、依據之契約條款及相關法規等,並應確實落實「保險公司對 拒賠或解約案件之處理原則」及向業務人員及簽約之保險經紀(代理)人 宣導,不得有誤導消費者錯誤認知只要「住院」均會理賠之行為,並列入 公司各年度內部稽核重點,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壽)字第10510920572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圖表附件:
附件、「研商保險公司對住院不理賠評估做法之妥適性」會議紀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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