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構法人以其董(理)事、重要職員等個人為被保險人投保利率變動
型年金保險,應無因保險事故發生而有遭受損害之可能,與保險法第
16 條所規定之保險利益有別,爰保險業應不得受理任何機構法人以
該條款保險利益為其董(理)事、重要職員投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以免產生保險契約無效之爭議。
二、請 貴公會應依本會 102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0454 號函彙整所屬會員將旨揭事項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
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報本會備查,並副知
本會檢查局。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局、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