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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及保險業形象,茲重申保險業從業人員應尊重醫學專 業,勿就醫療院所開立診斷證明資料內容提出不當要求,請查照並轉知所 屬相關會員公司切實辦理,並列入宣導。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壽)字第10510929531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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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105  年 6  月 14 日成附醫法字第 1050010855 
號函辦理,檢附來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鄭○人)、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中華
          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
副    本:本局壽險監理組

附    件: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成附醫法字第 1050010855 號
主    旨:請貴局就保險業者干預醫師開立診斷證明之行為嚴加約束,惠請卓酌。
說    明:一、按「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
              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
              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十八、其他違反法令規
              定或有損保險形象。」保險業務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18 款
              定有明文;又依貴會「業務員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懲處登錄之參考標準暨保險業務員涉有犯罪嫌疑裁量移送
              參考表」之規定,所謂「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有損保險形象」之態樣
              包括「協助要求醫師開立錯誤或內容不實之診斷及處置證明,或不當
              誘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要求醫師開立錯誤或內容不實之診斷及處置證
              明」,有前開情事者,得處以停止招攬一年。
          二、長期以來,常有私人保險業者誘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要求本院醫師開
              立錯誤或內容不實之診斷及處置證明,俾利申請保險給付,嚴重干預
              醫療專業,造成本院醫師莫大困擾。
          三、綜上,懇請貴局就相關業者之前開類似行為嚴加督導管理,並強調業
              者執行業務應遵守之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正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副    本:本院門診部、醫事室、秘書室、法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