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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及保險業形象,茲重申保險業從業人員應尊重醫學專 業,勿就醫療院所開立診斷證明資料內容提出不當要求,請查照並轉知所 屬相關會員公司切實辦理,並列入宣導。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壽)字第10510929531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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