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101. |
104.10.12 |
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減少金融消費爭議,請轉知所屬會員於金融服務業進行電話行銷時,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章有關全程錄音之規定。請查照。 |
行政規則 |
102. |
104.06.24 |
公告修正本會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
其 他 |
103. |
104.05.27 |
有關限制在臺陸資資訊服務業從事經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乙案,請卓參。 |
行政規則 |
104. |
103.11.05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英 |
命令 |
105. |
103.04.22 |
廢止有關保險業得購買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交易之國際債券之規範函釋一筆,並自即日生效 |
行政規則 |
106. |
103.01.22 |
保險法第 22 條條文修正乙案,業奉 總統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41 號令修正公布,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行政規則 |
107. |
102.12.16 |
有關函詢無保險公證人執業證書之公司可否執行保險公證業務及其出具之公證報告是否具有公證效力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108. |
102.07.30 |
檢送本會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申請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
行政規則 |
109. |
102.02.08 |
為強化清償能力與健全公司經營,保險業無虧損者,若擬將其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者,應依說明檢附相關文件證明其財務業務健全性,於股東會前向本會申請核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
行政規則 |
110. |
102.01.25 |
有關「101 年度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修正發布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