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會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會職掌法令關於保險業務部分,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金管保綜字第一○五○
二五六一○九一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金管保綜字第 10502561091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金管保綜字第 10804953925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