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會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會職掌法令關於保險業務部分,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金管保綜字第一○四○
二五六五七九一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6.24 金管保綜字第 10402565791 號公
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3.29 金管保產字第 10602521772 號公
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