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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確保保險業穩健經營,維護消費者權益,及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 事項第 15 點之 1 及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20 點規定,保險 商品費用(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之精神,請轉知所屬會員 應切實檢視確認所銷售之保險商品,相關支付之佣金、獎金及營業費用, 不應超過附加費用等,而有費差損情事,嗣後如查有違反者,本會將視情 節輕重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請轉知所屬會員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50254294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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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無)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