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711. |
100.02.01 |
廢/停開放證券經紀商以自有資金投資之部位得於期貨市場避險 |
行政規則 |
712. |
100.01.24 |
廢/停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多重經理人方式管理基金及基金經理人兼管基金之相關規範。 |
行政規則 |
713. |
100.01.21 |
廢/停修正證券商投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規定 |
行政規則 |
714. |
100.01.21 |
廢/停修正證券商轉投資經本會核准事業之相關規定。 |
行政規則 |
715. |
100.01.13 |
廢/停證券商截至九十九年十二月底已提列之「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金額,應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 |
行政規則 |
716. |
099.12.09 |
廢/停為處理兩岸證券期貨往來,有關國內證券期貨機構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簽署合作協議事宜,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 |
行政規則 |
717. |
099.12.08 |
廢/停公開發行公司辦理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應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
行政規則 |
718. |
099.11.30 |
廢/停開放具本國國籍及外國國籍之自然人,放棄一國籍而成為單一國籍身分後,其原持有之上市(櫃)股票,得向證券商申請辦理股票匯撥作業英 |
行政規則 |
719. |
099.11.17 |
廢/停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內部稽核人員進修時數及講習機構之規定。 |
行政規則 |
720. |
099.11.11 |
廢/停將外資持有剩餘年限逾一年以上之買賣斷公債部位納入匯入資金 30% 限額計算。英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