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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保險局 - 財產保險目:270 筆

231. 094.03.28 保險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公路監理機關不得發給牌照、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 行政規則
232. 094.03.08 汽車交通事故中,應由保險給付金額 中扣除被保險人已為之賠償 行政規則
233. 094.03.04 保險人對於受害人因受害人或受益人從事犯罪之行為所致之體傷、殘廢或死亡,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之規定應如何適用 行政規則
234. 094.02.24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保險人就其必須且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 行政規則
235. 094.01.26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同時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未辦妥前,監理單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行政規則
236. 094.01.25 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行政規則
237. 093.12.17 避免特別補償金負擔過重,請求權人應先向社會保險承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給付 行政規則
238. 093.08.12 針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2 條之政策性需要,界定「汽車交通事故」之意 行政規則
239. 093.08.05 被害人就健保局支付之醫療費用並無向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人請求之權 行政規則
240. 093.08.05 關於要保人上午投保可否辦理公路監理業務乙節 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