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申請殘廢給付之時期,查殘廢與否係屬事實認定,主管機關並未規定
需何時申請。惟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三條(編按:現行法第十四條
)訂有申請殘廢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請求權人必須注意,本局改
制前身財政部保險司曾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答覆申訴民眾:該類案件消
滅時效起算點依據下列原則認定:
一、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三條(編按:現行法第十四條)規定,
以受害人殘廢事實存在且受益人知悉其有請求權之日作為消滅時效之
起算點;
二、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文字,前項殘廢事實存在之日係指經醫
院診斷為永久殘廢,永不能復原之日。並依下列方法認定:
(一)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確認書明確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者,以該殘廢確
認書之記載為準;
(二)殘廢確認書未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而受益人能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
明殘廢致成之日者,依該證據認定之;
(三)若前述(一)及(二)項資料提供確有困難,保險公司得以合格醫
師開具殘廢確認書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