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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拼裝車不符合公路法中所界定之汽車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保局三字第0940203141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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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查拼裝車因不符合公路法中所界定之汽車範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法(以下稱本法)相關規定,原非屬本法適用之對象。惟考量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之政策目標在於保障因汽車交通事故受損害之第三人,凡
              具有普遍性危險之機動車輛,原則上均應納入使其受到本法之保障。
              故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本法修正條文第五條已增訂第三項
              規定,授權主管機關以公告方式將「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
              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包括在內,故關於拼裝車所致之交通事故,於
              相關公告發布後將可依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由財團法人汽車交
              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補償。
          二、惟於前項公告施行之前,因農用車及拼裝車仍不屬本法規定之汽車,
                台端案陳之本件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繼承人依現行法令尚無法向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特此釋明,請  諒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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