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 致身體傷害,保險人就其必須且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傷害醫療給 付。但每人每一事故傷害醫療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前項所 稱之相關醫療費用,係指下列各款費用:三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 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