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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保險人就其必須且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四字第0940201818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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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
          致身體傷害,保險人就其必須且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傷害醫療給
          付。但每人每一事故傷害醫療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前項所
          稱之相關醫療費用,係指下列各款費用:三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
          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