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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避免特別補償金負擔過重,請求權人應先向社會保險承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給付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四字第09302057402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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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來函經交具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表示意見,據該基金
          表示業已在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以補償發字第○九三一○○二三九五號函
          表示基於立法理由避免該基金負擔過於沈重,因此其現行補償作業,均會
          請請求權人應先向社會保險承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給付,俾利補償金之核
          定;如有特殊情形,無法取得社會保險給付資料,該基金經斟酌事實後得
          例外同意先行給付全額補償金額,並由請求權人出具切結書,承諾於獲得
          社會保險給付時,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編按:現行法第四
          十二條)規定立即歸還該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