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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避免特別補償金負擔過重,請求權人應先向社會保險承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給付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四字第09302057402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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