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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對於殘廢等級認定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四字第0940203611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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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八條規定: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對於殘廢
     等級認定有疑義時,得請求公立或教學醫院對受害人之身體予以檢驗查證
     ,所生費用,由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負擔之。該項指定權係由保險人或
     特別補償基金審視實際狀況而定,如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對於殘廢等級
     認定有疑義時,自得行使上開法條規定之權利,與受害人原始取得之殘廢
     診斷書係由何種醫院出具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