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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同時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未辦妥前,監理單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四字第0940200936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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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過戶之汽車,原車主已非汽車所有人,依據上開法令規定,無需再為該
          車訂立保險契約。又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編按:現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同時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未辦妥前,
          監理單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若公路監理機關疏失,導致其車輛過戶時原保險契約並未辦理變更,其保
          險契約效力問題: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被保
          險汽車移轉所有權時,應同時通知本公司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未辦妥
          保險契約變更手續而於原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得要求受讓人補辦保險契約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