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過戶之汽車,原車主已非汽車所有人,依據上開法令規定,無需再為該
車訂立保險契約。又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編按:現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同時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未辦妥前,
監理單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若公路監理機關疏失,導致其車輛過戶時原保險契約並未辦理變更,其保
險契約效力問題: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被保
險汽車移轉所有權時,應同時通知本公司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未辦妥
保險契約變更手續而於原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得要求受讓人補辦保險契約變更手續。